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涿教体字(2019)10号
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 通 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深化落实教育扶贫资助工作,全面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资助,确保应助尽助,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执行好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8】50号)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72号】)、《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冀教财【2018】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3月20日 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 (共印25份)
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执行好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8】50号)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72号】)、《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冀教财【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市公办及民办学校对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接受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校内资助范围:公办及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1、建档立卡家庭(含已脱贫享受政策)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 5、烈士子女; 6、因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患重大疾病的学生或因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8、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第三章 资助资金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公办学校从事业收入(幼儿园从保教费)中按3%比例提取资助经费,用于学校校内资助。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 第五条:校内资助人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落一人,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六条:校内资助资金优先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保教费、学费、住宿费、书费; 2、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和提供生活补助; 3、贫困学生大家访及教育扶贫帮扶、资助育人和宣传等支出; 4、对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遇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5、对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给予不低于每学年2000元的补助; 6、其它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 第七条:各学校对校内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账务制度核算。 第八条:校内资助涉及贫困学生补助资金的发放时要直接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或由受助学生本人(监护人)签字、按手印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每学期学校要根据困难学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校内资助的学生申报、评定、公示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内资助申请表,如实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对于享受国家学前资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三免一助政策,已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条:除奖学金项目外,校内资助不与学生成绩挂钩。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如实提交以下困难证明材料: 1、属于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须出具当地扶贫办、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烈士子女者,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3、本人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详细困难证明,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对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遇重大疾病、重大事故学生,须提交民政、交通、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5、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各校成立由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校内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资助名单。 第十三条:学校评审通过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经校长签字,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校内资助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校内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五条:校内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校内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每学期各学校要认真总结校内资助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内容:事业收入(幼儿园是保教费)金额、提取金额、实际支出项目、支出金额、资助困难学生人数、资助育人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同时将校内受助学生上传到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广泛开展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通过专栏、展板、校园广播、年级组会议、班主任会议、学生及家长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资助程序等,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校内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资助和育人有机融合,对困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十九条:强化资助资金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操作透明。严防扶贫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生,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代签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于签发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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