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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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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教师〔2020〕15

 

 

河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

建章立制,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增强广大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

(二)规范执纪

统一处理尺度和处理程序,实现对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严肃纪律

对极少数藐视纪律、顶风违纪、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强化震慑

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

二、适用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


 

三、处分种类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行为认定

(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组织有偿补课的。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的。

(四)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五、处理意见

涉案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经查实初次涉案,情节一般、影响不大者

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根据情节,扣除当年 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

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


 

(二)经查实二次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 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

(三)经查实三次及以上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对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分。

2. 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名师、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教师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临时聘用教师由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5.党员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五)工作责任不落实者,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未能主动查处、上报,经其他途径查实存在有偿补课

人员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对本校人员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查处、


推诿隐瞒的,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和免除职务等处分,取消学校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3.出现违规使用学校资源如场地、设施、器材等进行有偿补课的,对校长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等处分。

六、处理权限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七、处理程序和申诉程序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如

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厅内发送:委厅有关领导,人事处、基础教育处、驻厅纪检监察组、政策法规处。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20年11月4日印发








附:

涿州市第二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0312-39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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